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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48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簡字第481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寰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複代理人
潘鄉律師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499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1年7月2日裁定命在該給付票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關於被告與原告之前手旭毅管理顧問有公司(原名稱為旭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代理銷售合約是否已解除部分,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9號判決(即上開88年度重上字第499號判決上訴後發回更審之案號)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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