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簡更字第二О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更字第二О號
- 原告
- 霸業粘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南
- 訴訟代理人
- 粘聰明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志律師
右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張玉南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起訴時為粘召文,嗣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變更為張玉南,粘召文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張玉南既為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有該公司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庫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法應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