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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紀文惠

上訴人
乙○○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債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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