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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六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甲○○即世裕企業社(即世裕汽車修理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六九四號 原   告 甲○○即世裕企業社(即世裕汽車修理廠)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二千五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廿五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百八十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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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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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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