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五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五三二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代理人
- 劉美琴
- 代理人
- 楊清源
- 相對人
- 梁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良
- 相對人
- 柏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呈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二OO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玖佰壹拾貳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叁佰肆拾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貳佰伍拾元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柒拾元(送達郵費)合 計 柒仟柒佰壹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