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八О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八О號
- 原告
- 禾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惠
- 送達代收人
- 王東山律師
- 被告
- 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川傑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八О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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