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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原告
駿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凌
被告
台灣芝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珍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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