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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二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二九號

原告
祥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真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零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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