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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洪純莉

  • 當事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鼎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六九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黃必達 被   告 鼎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鼎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鄺允銘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六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 七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票載金額為新台幣 一百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遭 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法   官 洪純莉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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