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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О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黃小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О號

原告
利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市○○路二OO巷一號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被告
佳航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雍仁
訴訟代理人
李達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記載其公司之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經郵政機關按址送達結果,業已遷移新址不明(見卷附郵務送達公文封),致本院所寄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被告答辯狀繕本均無法送達,實際上與未記載事務所及住所無異,起訴程式顯屬欠缺,又因其送達處所不明,事實上已不能命為補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由本院逕將其訴連同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法   官 黃 小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張 世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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