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О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三О號
- 原告
- 利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市○○路二OO巷一號地下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 被告
- 佳航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雍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達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記載其公司之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經郵政機關按址送達結果,業已遷移新址不明(見卷附郵務送達公文封),致本院所寄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被告答辯狀繕本均無法送達,實際上與未記載事務所及住所無異,起訴程式顯屬欠缺,又因其送達處所不明,事實上已不能命為補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由本院逕將其訴連同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