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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九六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周美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九六七號

原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訴訟代理人
詹智丞
被告
摩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九六七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廿

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摩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電

腦週邊產品數批,計新台幣(下同)卅九萬五千八百五十元,並由被告乙○○、甲

○○共同為連帶保證人擔保摩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對原告之債務,雙方約定於被告

未依約給付價金時應負擔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合意雙方涉訟時以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於接獲訂單後即予出貨,於付款到期日時被告竟

先以言詞拖延甚而人去樓空,經多次催討未獲解決,扣除質押擔保品廿萬元尚餘未

清償貨款十九萬五千八百五十元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銷合約書、

摩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訂單及送貨驗收單、貨款計算出為證。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廿六  日

         法   官 周美雲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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