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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一О六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一О六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真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送達代收人
鄭秋玉
被告
亞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偉達
訴訟代理人
余慕德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一О六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

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租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承租其所有座落台北市○○路○段一七二巷七號、九號之一、二樓房屋

共積欠租金新台幣(下同)玖拾伍萬元尚未清償之事實,固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

本為證,然查被告抗辯,其承租上該房屋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終止只積欠原告肆拾

貳萬貳仟玖佰零叁元,被告在原告處尚有押租金叁拾陸萬,與被告受讓訴外人富俐興

業有限公司對原告之押租金壹拾陸萬柒仟元,以此金額與原告請求之上該金額互為抵

銷尚有餘額之事實,亦據提出租賃契約,存證信函,歸還鑰匙,函富俐公司與原告終

止契約函,債權讓與契約函各影本為證,綜上所述被告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

起本訴為於法不合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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