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五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五四號
- 原告
- 福讚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琴
- 被告
- 柏隆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五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
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柏隆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以被告甲○○所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金額共計新台幣六十五萬八千九百八十五元,詎於到期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拒絕兌付,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本票三件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