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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二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范仁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二七號

原告
上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梅
訴訟代理人
林國珍律師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十四時二十四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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