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八三九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八三九號
- 原告
- 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豐強
- 訴訟代理人
- 田麗茹
- 被告
- 恩微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一五號三樓
共同訴訟代 黃瑞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八三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恩微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及乙○○○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簽發,到期日為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面額新台幣為参佰萬元之本票乙紙,詎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