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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七一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洪純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七一О號

原告
通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淨明
訴訟代理人
鄭淑媛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惠玲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七一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六紙,詎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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