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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三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羅富美

  • 當事人
    直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三八九號 原   告 直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璽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宣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四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四百 五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千 四百零七元。 (三)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 富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唐 步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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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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