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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76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北簡字第7689號

原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泰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陳鵬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丙○○以外之其他股東涉有偽冒丙○○之名義為法定代理人之登記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90年度簡字第3218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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