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八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周美雲
- 當事人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職網線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八八四號 原 告 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次 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職網線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三 百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二百 六十九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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