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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原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送達代收人
潘素芳
被告
傑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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