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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七四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
崟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義
訴訟代理人
李茂財
被告
華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輝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複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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