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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О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玉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О七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曾佑仁
被告
及時果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甲○○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珍律師
被   告  福後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裕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一號偵查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陳稱未曾為福後堂有限公司負責人,亦未簽發系爭支票,而係受訴外人陳元派等人施詐,業經訴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玉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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