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О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О九號
- 上訴人
- 正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九
十年十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佰柒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