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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О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О九號

上訴人
正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九

十年十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佰柒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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