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二五三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義宏
訴訟代理人
洪偉倉
訴訟代理人
林正德
被告
華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秀
訴訟代理人
賴冠隆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