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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一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一九號

原告
方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鋌

右原告與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零陸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陸佰貳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需補繳新台幣伍佰柒拾陸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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