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一九號
- 原告
- 方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鋌
右原告與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零陸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陸佰貳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需補繳新台幣伍佰柒拾陸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