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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張鳳樓

  • 原告
    正安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三О號 原   告 正安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 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 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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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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