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一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一五四號
- 原告
- 甲○○即冠品企業社
- 被告
- 新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克祥
- 訴訟代理人
- 鄭潤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金貴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前出具訂購單,向原告購買如該訂購單內載之轉介板、轉介
線及模具等貨品,總價新台幣(下同)十萬八千七百八十元,原告業已完
成貨品之製造並交付予被告,詎被告竟拒絕受領,且被告應給付之貨款亦
積欠七萬七千七百二十一元遲不給付。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訂貨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餘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元 本件程序費用 元 合 計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