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二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二五二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新枝
- 訴訟代理人
- 鄭庭芳
- 被告
- 中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芝寬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與被告間簽有維修合約書,雙方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大樓之六部電
梯實施例行性電梯保養,承攬報酬約定為每月新台幣三萬元整,原告自締
約後均依約按期履行專業維修及保養電梯之義務,惟被告卻遲未依約繳付
承攬費用,累計積欠保養費共三萬元整,迭經催索,均未獲回應,為此依
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維修合約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餘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