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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二五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蕭忠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二五二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訴訟代理人
鄭庭芳
被告
中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芝寬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與被告間簽有維修合約書,雙方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大樓之六部電

    梯實施例行性電梯保養,承攬報酬約定為每月新台幣三萬元整,原告自締

     約後均依約按期履行專業維修及保養電梯之義務,惟被告卻遲未依約繳付

     承攬費用,累計積欠保養費共三萬元整,迭經催索,均未獲回應,為此依

     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維修合約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餘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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