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六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六九四號 原 告 甲○○即世裕企業社(即世裕汽車修理廠)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二千五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廿五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百八十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