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八一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八一四號
- 原告
- 一修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俊見
- 被告
- 義泰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正男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八一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票款金額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