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九四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九四三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泉
被告
越洋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守儂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九十年三月廿四日、期日九十年三月廿四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七萬零三百六十四元、擔當付款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儲蓄部、本票

號碼SL0000000之本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三月廿七日向擔當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竟遭存款不足理由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本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一件為證,應認其主張為真實。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

同,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五十二

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起請求被告

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七百零五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百卅八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五百元
合    計                  一千四百八十八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九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