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二六三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二六三號
- 原告
- 唯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坤
- 訴訟代理人
- 李保祿律師
- 被告
- 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群
- 訴訟代理人
- 陳朝振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二六三號給付價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捌仟零柒拾玖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廿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貳萬元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貨款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銷貨憑單影本為證,被告雖抗辯原告提出之出票機有瑕疵應予減少價金等情, 但所提出之統計表及存證信函以衡之,被告既認為原告所供之出票機有瑕疵且原告置之不理,為何讓原告之產品繼續供應,抗辯自屬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