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 原告
- 駿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凌
- 被告
- 台灣芝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珍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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