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吳孟凌、吳淑珍
- 原告駿維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
- 被告台灣芝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原 告 駿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凌 被 告 台灣芝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珍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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