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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
    吳孟凌、吳淑珍

  • 原告
    駿維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
  • 被告
    台灣芝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九七六號 原   告 駿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凌 被   告 台灣芝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珍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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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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