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ОО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ОО六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治
- 訴訟代理人
- 曾子興律師
- 被告
- 龍興達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郭美惠
- 被告
- 丙○○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ОО六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
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龍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龍興達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八日與原告訂立家電產品經銷合約,經銷原告之產品,依經銷合約之規定,被告龍興達公司經銷原告產品,無論出售與否須於每月終結帳一次,以現金或結帳日起四十五天內之期票付與原告,如有違約者,按逾期日數以每日萬分之六加計違約金,又被告丙○○、被告乙○○為被告龍興達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同意就龍興達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貨款、票據、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訴訟費用及全部損害,負連帶履行債務責任,本件被告龍興達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因經銷原告之產品,向原告購買洗衣機、電冰箱、冷氣機等商品,應付貨款計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元,僅為部分給付,尚有三十五萬九千零五十元之貨款迄未清償,爰依兩造經銷合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龍興達公司、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以前到場及具狀辯稱:被告龍興達公司雖有積欠原告貨款,但乙○○於八十八年間即已退出龍興達公司之經營,八十九年間龍興達公司之負責人改由訴外人郭清昆擔任(按業於九十年九月三日死亡),本件債務係發生於八十九年六月間由郭清昆擔任負責人之後,龍興達公司於更換負責人後即已重新與原告訂約,乙○○未再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乙○○無庸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等語。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爭執。
四、查原告主張被告龍興達公司與原告間訂有家電產品經銷合約,龍興達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就所經銷原告之產品,尚餘貨款三十五萬九千零五十元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家電產品經銷合約書、統一發票、彙開發票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龍興達公司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本件兩造爭執之點厥為:被告龍興達公司是否因更換負責人而與原告重新訂約?被告乙○○應否負連帶保證人責任?查被告龍興達公司及乙○○固辯稱:龍興達公司於更換負責人為郭清昆之後,已與原告重新訂約,乙○○有口頭跟原告表示退保,簽立新約後未再擔任連帶保證人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龍興達公司、乙○○僅泛稱依經銷商與廠商間之商業慣例,於經銷商更換負責人時必定會重新簽約,尚無所據;又證人即原告之業務員劉恆明固證稱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曾與訴外人郭清昆、郭美惠、被告丙○○簽約,因為公司有改名且發票改了,所以另訂契約(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惟查原告雖曾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與經銷商「龍欣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龍欣達公司)簽立卷附家電產品經銷合約書,然該份合約之相對人係「龍欣達公司」,與被告「龍興達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設立地址及所營事業等,均非相同,「龍欣達公司」非由「龍興達公司」更名而來,該兩家公司目前亦均存續當中,有該兩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而龍欣達公司亦因與原告有貨款糾紛涉訟中,復有本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三七三號案卷可稽,另查卷附本件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之貨款發票、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之出貨單,買受人及收貨人亦係被告「龍興達公司」而非「龍欣達公司」,綜上所述,顯足認被告「龍興達公司」與「龍欣達公司」在法律上為分屬不同人格之兩家獨立公司,被告龍興達公司、乙○○辯稱已於八十九年與原告訂立新約取代原有舊約,被告乙○○無須依八十七年間與原告訂立之經銷合約書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云云,尚無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經銷合約書,主張被告龍興達公司積欠貨款,其連帶保證人被告丙○○、乙○○應就前開貨款、約定違約金及法定遲延利息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