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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何宗明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
  • 被告
    甲○○展群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三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張裕鸘 被   告 甲○○ 被   告 展群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明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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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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