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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三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三四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張裕鸘
被告
甲○○
被告
展群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明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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