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三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張裕鸘 被 告 甲○○ 被 告 展群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明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