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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原告
進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進
被告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八六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四一四三六號民事裁定,命原告給付被告新

台幣壹佰肆拾貳萬零捌佰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債權,業經原告交付所有機器設備且更將所有不動

產設定抵押權予被動,該本票債權已不存在之事實,業據被告提出書狀自認在卷,雖

被告另辯稱上該標的物不如預之高,抵押權亦為第二順位,但未提出具體事證以供本

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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