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五四號
- 原告
- 峰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五四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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