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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О二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文
被告
昇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明傳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О二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下

午四時О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契約履行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依兩造所訂經銷權意向書約定,被告應給付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

提出意向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民事裁定各影本為證,被告雖辯稱:有第二家在賣

原告的東西,我不能成為總經銷等語,但經原告供稱此是簽約之前之事,被告復不能

作進一步陳述,抗辯自屬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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