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六О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六О一號
- 原告
- 冠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程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盛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