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覃顯仁 被   告 創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雄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創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台北分行 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面額新台幣三十五萬八千元之 支票一紙,詎於到期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