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二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二二二號 原 告 三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仟叁佰柒拾肆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