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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二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陳盈如
  •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 原告
    三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二二二號 原   告 三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仟叁佰柒拾肆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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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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