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五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融資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陳惠生
  •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 原告
    乙○○○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五О三號 原   告 乙○○○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訴訟代理人 謝鵬翔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五О三號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從事股票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與原告簽訂融資融券契約書,開 立信用帳戶0000000號,嗣被告在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祥證券 公司)為買進二00、000股之「美式」股票,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三十 日及十一月十三日共向原告融資新台幣(下同)七百三十四萬九千元,被告並依 契約書第三條之約定提供前揭股票予原告以擔保其融資債務,惟因該股票於八十 八年五月廿四日停止交易,依兩造當事人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第一條之規定, 雙方因融資融券所生權利義務應按原告之業務操作辦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 辦理;原告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規定,通知被告償還融資借款並 取回融資買進之股票,以結清融資關係,但被告未予置理,爰先一部請求被告給 付二十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提出被告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融 資融券契約書、原告公司客戶明細帳等為證。 二、被告辯稱:八十七年間太祥證券公司人員協同交割銀行承辦人員,親至被告任職 之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公司人員開戶,當時曾提出許多定型化之空白文件 交由被告簽名,而被告雖於太祥證券公司及交割銀行提供之文件上簽名,申請開 戶,但因當時被告未攜帶身分證、印章,僅於文件上簽名,並未蓋章,更未交付 身分證影本,原告因資料不完整並未辦理徵信,嗣後被告未接獲任何通知,亦未 領取證券集保存摺及交割銀行存摺,故從未利用交割銀行帳戶往來,更未曾委託 太祥證券公司為任何買賣股票之行為等語。 三、經查,本件開戶訂約之情形縱係原告公司之代理證券商即太祥證券公司,預先將 定型化空白文件交予被告,被告未及細閱於簽名後即交承辦人員收回,惟被告並 未舉證證明其被限制必須於何時簽名、何時須將融資融券契約書及開戶資料收回 等情,應認本件簽約及開戶時已留予被告合理之契約審閱期間,被告非不得於簽 名前就各該等文書之內容予以詳讀,其不此之圖,卻於未完全瞭解契約內容之前 即於各該文書簽名,係對自身權利之拋棄,並非法所不許,亦不影響其簽名之效 力,該契約自非無效或不成立。 四、惟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融資借款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雖原告提出原告公司之客戶明細帳及買進委託書為證,顯示在被告開立之信 用帳戶下,曾在太祥證券公司買進「美式」股票,並向原告融資借款等事實。然 證人即太祥證券公司營業員王錫智到庭證稱伊無法確定是誰打電話來掛單以買進 系爭股票,已無錄音帶等語;訴外人即美式傢俱公司負責人謝貞彬(經以證人傳 訊未到庭)則具狀述稱系爭股票之買進係由伊在被告不知情下由伊買進系爭股票 等語,並提出該證人與原告所訂協議書為證。查,由目前股市交易客戶以電話委 託下單時,證券營業員若取得客戶之證券交易帳號及交割銀行之帳號,即可在客 戶不知情下買進股票並完成交割程序,其間無任何密碼控管之機制觀之,單憑證 券公司業務員填具之買進委託書,不足認客戶確有該下單行為;且本件並未留存 相關電話之錄音帶,亦無從據以鑑定以電話下單之人是否確係被告。而上述客戶 明細帳,乃原告片面制作,亦非可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故原告未能舉證證明 被告本身或授權他人買進系爭股票而有向原告辦理融資借款並已收受,則原告訴 請被告返還融資借款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應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法   官 陳惠生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 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