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沖本一德
- 原告乙○○即吉仁聯
- 被告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八九號 原 告 乙○○即吉仁聯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 告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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