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八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八九號
- 原告
- 乙○○即吉仁聯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 被告
-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八九號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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