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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 原告
    乙○○即吉仁聯
  • 被告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八九號 原   告 乙○○即吉仁聯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   告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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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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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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