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七七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七七號
- 原告
- 源興製版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鉅源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七七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
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金鉅源多媒體事業股份,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二日委託原告印製「e周刊」第六十四期雜誌七千本,兩造約定印製費總價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九千六百五十六元,交貨後隔月請款,旋原告依約於九十年八月十五、十六日「e周刊」出刊日時,將所有印製完成之「e周刊」送交被告指定之各通路廠家並經點、驗收無誤,嗣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底時向被告請領上揭「e周刊」之印製費二十二萬九千六百五十六元,詎被告竟稱原告遲延交貨而悍然拒付全部上揭款項,經查原告於「e周刊」出刊日甚至之前,即已將全部印妥之「e周刊」雜誌交付被告即被告所指定之通路商家,自無遲延交貨之問題,是被告藉詞原告遲延云云,洵屬無據,故原告依兩造所約定之委託印製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前揭貨款,洵有理由。
三、被告抗辯: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二日承攬被告「e周刊」第六四期印刷業務,約定應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完成印刷,於當日下午三時交貨,詎原告竟延至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始完成印刷交貨,以致於被告當期之周刊無法趕上通路商之物流時間,不能準時在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凌振上架販賣,延至同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始上架,短少零售數量,損失約新台幣十萬元左右。又原告完成之刊物印刷,有封面紙盒割痕、第四十九頁廣告文未結束、第五十七頁廣告漏字、第九十九頁圖片錯置,第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一0二頁圖片陰影消失,圖片掃描品質不佳等瑕疵,致被告當期廣告費損失達三十萬元以上;且因周刊之印刷不良,造成雜誌之負面評價,商譽亦因此受損。另被告於委託印刷時交付被告六四期以前之廣告網片,原告事後拒絕返還,致被告須重新製作廣告網片,造成廣告網片製作費用之損失。被告爰主張就損害賠償債權抵銷原告之承攬報酬,故原告請求之金額經抵銷後已無剩餘,原告本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業據原告提出「e周刊」雜誌、送貨簽收單、存證信函各一件影本為證。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