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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О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蕭忠仁
  • 法定代理人
    吳桂英

  • 當事人
    華江交通有限公司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О六一號 原   告 華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英 訴訟代理人 呂惠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О六一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 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H七-九三二號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行照一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牌照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向原告靠行掛牌H七-九三二號營 業小客車,並訂定契約書,該車應於每年參加年度定期檢驗,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兩造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該車之牌照二面、行照一 枚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契約書、車籍資料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所示之牌照及行照,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法   官 蕭忠仁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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