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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三О八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三О八號

原告
捷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壹拾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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