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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О五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О五六號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
訴訟代理人
葉春有
送達代收人
葉德華
被告
大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О五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

七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其如主文所示票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影本為證,被告對欠錢事未予爭執,所辯是廠商造成的等語不能認為有理

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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