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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三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鳳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湧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被告
永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文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三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陸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永吉營造有限公司所簽發,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票號為PA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三百六十八萬二千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應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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