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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八三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蕭忠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八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東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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