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О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О四五號 原 告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洋 訴訟代理人 黃偉雄 曾祥泉 被 告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鴻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周 令 力